张家港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张家港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条件及材料有哪些?
张家港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材料名称:
1、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同、章程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0、补充说明材料
申请文书名称:
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指的分别是什么材料?
投资者为境外法人主体的,合法的开业证明指其在当地登记的证明,须经过公证认证;资信证明指与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投资者信誉或出资能力的文件,也须经过公证认证。
张家港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张家港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规定: 设立张家港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张家港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七条规定:中外张家港者在张家港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张家港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张家港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