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是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新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特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出实际委托事项、受委托人的管理权限、委托期限。
(3)按照《公司法》及本公司规章做出的变更决定或是决定,递交股东会议决议,內容应当包含经营范围变更的缘由,提升或是降低经营范围的实际新项目,改动公司规章的实际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之上投票权的公司股东签署(公司股东为普通合伙人的由本人签字,普通合伙人之外的公司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公司章程或调整后的规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